2023年10月21日19时48分,张某某持“A1A2”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×××××号小型轿车,沿固原市高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建业街交叉路口左转弯时,与沿高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某某持“B2”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×××××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,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“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:(七)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先行。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”之规定。
当事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“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、文明驾驶”之规定。
当事人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;当事人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。(固原交警三大队)